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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涉密测绘成果资料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来源: 信息中心 | 作者: | 时间:2015-05-13 16:47:44 |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涉密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以下简称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密成果的领取、接收、传递、保管、使用和销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涉密成果,是指院及直属的陕西省地质调查中心和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组织实施地质调查项目所需的下列基础测绘成果和专业测绘成果:

  (一)航空和航天遥感测绘底片、磁带;

  (二)1:50万、1:25万、1:10万、1:5万、1:2.5万、1:1万、1:5千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图;

  国家等级控制点坐标成果和其他精度相当的坐标成果。第三条 设置院保密委员会,院保密委员会负责涉密成果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院保密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资料工作的院领导任副主任,相关处室负责人及直属单位负责人为委员。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具体组织协调全院保密工作事宜。

  第四条 陕西省地质资料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为院涉密成果的管理单位。

  信息中心承担院涉密成果的领取、接收、传递、保管、使用和销毁工作。

  第五条 涉密成果的领取、接收、传递、保管、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实行专人负责。从事涉密成果管理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给予保密津贴。

  第二章 涉密成果的领取接收

  第六条 涉密成果的领取和接收必须经正规途径并有合法手续。不得通过非法途径领取和接收涉密成果。

  第七条 项目组因组织实施地质调查项目需要,项目负责人须向所属的院处室或直属单位提出涉密成果购买计划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院批准后,由信息中心具体承办。

  第八条 信息中心对所领取的地形图实际品种和数量的发图单应长期保存。

  第九条 信息中心对接收的涉密成果应当及时分类,逐项登记造册。地形图图纸逐张编号,电子数据同样进行登记,不得重复和遗漏。

  第三章 涉密成果的传递

  第十条 不得通过国际互联网、传真机和电话等途径传递涉密成果。

  第十一条 因公出差需携带涉密成果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国内出差需携带涉密成果时,原则上应两人同行,共同负责,互相督促,确保涉密成果的安全。出国出境人员,不准携带涉密成果出国出境。第十二条 市内传递涉密成果必须专人、专车、专送,中途不得办理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野外工作传递涉密成果,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由专人护送,严禁利用网络、邮件、快递等形式传递涉密成果。

  第十四条 在外事活动中及外出参观、游览中不得携带涉密成果及存有涉密成果的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优盘等载体。

  第四章 涉密成果的保管

  第十五条 信息中心对涉密成果的安全和完整负责。涉密成果应妥善保管,凡遇失密、泄密事件,应立即上报院保密委员会,及时采取措施迅速查找、补救。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的涉密成果保管制度。地形图的保存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涉密成果必须编号保管;

  (二)必须存放在铁质或钢制并带锁的专用箱柜中;

  (三)存放地必须有符合要求的防盗窗、防盗门、灭火器、报警器及监视器等安全监控设施。

  第十七条 涉密成果电子数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和组织,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复制,一套异地保存。

  第十八条 在制作光盘等涉密载体时,应由专人完成制作,在制作过程中形成的报废材料须立即销毁。

  第十九条 存储涉密成果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编号等相关信息的标签,且归档保管的涉密成果电子数据的载体应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第二十条 所有光盘、磁带、硬盘等存储有涉密成果的介质均存放于专用的防磁柜中。单片载体应竖立存放,避免挤压。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每季度需对涉密成果电子数据及其载体环境情况进行检查。

  对存储在硬盘和磁带上的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转存。对存储在光盘上的数据进行机读抽检,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第二十二条 保存涉密成果的存储介质需要维修时,应由专人负责监控,保证涉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二十三条 信息中心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院保密委员会报送上年度涉密成果管理工作年报。

  第五章 涉密成果相关设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涉密成果的设备(以下简称涉密设备)禁止与互联网相连,并保证涉密设备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控制,无关人员不得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密设备应当放置在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房间中使用,工作人员应记录有关设备的重要参数设置及其运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设置密码。密码长度不能少于8个字符,密码更换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经过国家安全保密部门许可的防护、杀病毒软件。

  定期使用来源可靠的离线升级包进行防病毒软件的升级,做到及时升级病毒样本包,确保病毒样本包始终处于最新版本。

  第二十八条 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外来介质(磁盘、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应当先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查、杀处理,然后使用。

  第二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数码复印机等设备或系统在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保证所存储的涉密信息不被泄露,须符合以下规定:

  需要外送修理的设备,其涉密信息应备份到其他安全的存储介质上,然后对该设备上的涉密成果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涉密成果管理人员和该部门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对象、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第六章 涉密成果的使用

  第三十条 组织地质调查项目确需使用涉密成果时,应由信息中心配合进行,信息中心对涉密成果的安全使用和保密工作负责。

  第三十一条 涉密成果的使用方必须根据涉密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第三十二条 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二)申请的涉密成果范围、种类、精度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三)符合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

  第三十三条 院机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因组织实施地质调查项目需要,应当填写《涉密测绘成果借阅使用申请表》,向院保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签订《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工作责任书》,由信息中心将所需涉密成果以复印件、打印件和扫描件等纸介质的形式借出,不得借出涉密成果原件。

  第三十四条 复制涉密成果应在指定的符合保密要求的机器设备上复制,并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批准的份数执行,不得擅自多复制多留用。

  第三十五条 涉密成果电子数据必须经过专业处理后方可使用时,由信息中心负责协助完成涉密成果电子数据的处理工作,将涉密成果电子数据处理成果打印以纸介质的形式借出,不得拷贝涉密成果电子数据及处理成果。

  第三十六条 涉密成果的使用方所领取的涉密成果仅限于在本项目范围内,按其申请并经批准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扩散到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改变用途和范围。项目进行过程中涉密的中间衍生资料要及时销毁。

  第三十七条 涉密成果的使用方在项目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及时交回涉密成果,由信息中心核对、回收和归档,填写涉密测绘成果资料销毁清册(附件1),经院领导审批后,统一销毁。如还需要用于其他项目的,应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章 涉密成果的解密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 当涉密成果的密级或保密期限发生变更时(密级变更包括解密、降密或升密),应当在原标志处加盖注销印章(原为公开,现定有密级的资料除外)。同时,当出现解密情况时还应在加盖注销印章后,在注销印章右侧或附近空白处加盖“解密”印章(附件2)。

  第三十九条 存储和处理涉密成果的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淘汰销毁,需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由信息中心填写涉密测绘成果资料销毁清册,经院领导审批后,送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销毁机构或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

  第四十条 使用涉密成果的单位如机构发生变动,在机构变动前应将涉密成果交回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负责处理销毁。

  第八章 涉密成果的保密检查

  第四十一条 院保密委员会对涉密成果的管理要定期进行检查,积极预防涉密成果失密、泄密。

  第四十二条 积极支持和配合陕西省测绘局开展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涉密成果的使用管理,应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确保涉密成果在领取、接收、传递、保管、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不出问题。

  第四十四条 保密检查工作要落实的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有无完整有效的保密规章制度;是否制定涉密成果保密责任制和涉密人员岗位责任制;保密工作责任是否明确,是否层层签订保密责任书;能否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章制度;能否定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