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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办公室 | 作者: | 时间:2015-04-16 11:50:15 | 人气:

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

  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以来,对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提高新进人员素质,改善人员结构、促进事业单位发展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根据  《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陕人社发【2012】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度招聘计划的编制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编制,须在省编办核定的编制数和省人社厅确定的年度增人计划及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额内,根据空缺岗位和专业需要进行。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归口分别向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招聘计划包括招聘人员的数量、招聘的岗位名称及资格条件等内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名称须为全称,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以省编办批复为准,招聘岗位名称以岗位说明书明确的岗位名称为准,岗位名称相同但岗位要求不同的,须区别标注。下一年度招聘计划一般于当年11月底填写《陕西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计划汇总表》(附件一),按归口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关于岗位资格条件的设置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拟定招聘计划时,对岗位资格条件的要求须准确表述。招聘岗位的专业和技能条件要求,应根据空缺岗位应具有的资格条件和具体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资格条件的设置宜宽不宜窄,其设置和表述原则上依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中一、二级学科门类名称规范设置。管理岗位按一级学科门类进行设置,一般不设置二级学科门类。专业技术岗位一般按二级学科门类设置。学历要求为本科及以下的岗位一般不得设置专业方向。确需专业方向要求的,须予以明确。设置的学科专业条件必须明确包含的专业范围,不得含有“××相关专业”字样。

  学历条件要根据招聘岗位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不能太高而导致招聘不到人,也不能过低而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招聘岗位没有明确要求是全日制统招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均可报名,不得在资格审查时提出限制。学历条件可以按以下类别设置: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科及以上、专科及以上。学位要求可视具体情况附加在学历条件之后,用括号标出[如:本科及以上(学士学位及以上)]。双专科学历按照招聘岗位所设置的专业条件要求中的专科学历报名审核;双本科学历按照招聘岗位所设置的专业条件要求中的本科学历报名审核。高学历的可应聘相对低学历要求的岗位,但须符合该岗位所需学历对应的专业要求。资格条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

三、关于资格审查和审核确认

  资格审查包括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的网络报名资格审核、公共科目考试合格应聘人员的资格复核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的资格确认等环节。招聘公告发布的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是资格审查的依据。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须本着对应聘人员、对单位、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认真审查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及其相关材料的真实有效性,把好资格审查关。对通过网上报名资格复核的应聘人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应下载并打印应聘人员报名信息,供资格复审和考察时使用。公共科目考试合格的应聘人员的资格复核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方便应聘人员的原则统一进行。对于资格审查不合格以及本人自愿放弃参加专业技能测试的应聘人员,须按归口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方可取消专业技能测试资格,并按照公共科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对递补人员的资格审查须在专业技能测试前2天进行。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对应聘人员提供的毕业证须通过查询教育部相关网站等方式进行核实。应聘人员的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专业名称,须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专业资格条件相符。招聘岗位的专业资格条件涉及专业方向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审查认定。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凡不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资格审查不得通过。持有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学历、学位的应聘人员,留学期间所学专业未列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的,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通过省级及以上教育机构对其留学所学专业进行认定,认定为同类专业的视为专业资格条件合格。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有关政策和招聘公告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拟聘人员进行资格确认,内容包括对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组织实施程序的规范性审查,以及拟聘人员资格条件的最终确认。经审核,程序规范且拟聘人员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予以确认。

四、关于考试、面试的组织实施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分公共科目考试、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组织公共科目考试。专业技能测试、面试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公开招聘考试全程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同一招聘岗位须形成竞争,同一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1:5。达不到比例要求的,原则上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对因急需紧缺专业确需招聘的,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可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或者该岗位与同一事业单位同一资格条件的其他招聘岗位合并,或者降低比例。

  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按照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的人选。末位成绩并列的,一并进入专业技能测试。

  专业技能测试须结合招聘岗位要求,体现专业特点进行,试题难易适中,严禁出偏题,着重测试应聘人员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和岗位适应能力。专业技能测试分值为100分。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应及时公布成绩,一般应在3天内公布,招聘人数较多的,不得超过5天。

  根据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占50%和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50%加权确定成绩,按照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面试的人选。加权确定的成绩末位并列的,一并进入面试。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组织。面试操作严格按照《陕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规则(试行)》(陕人社发〔2010〕94号〕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组织面试的,本部门外考官应占一定比例。

  根据公共科目考试、专业技能测试及面试加权确定的考试总成绩,按照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察的人选。招聘人数与应聘人数达不到比例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进入体检、考察。

  专业技能测试、面试实施方案在组织实施前须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资格复审、专业技能测试和面试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要求,须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并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通知应聘人员。

五、关于考试总成绩计算

  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考试总成绩一般按公共科目考试与专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加权后计算确定。总成绩为百分制。应聘人员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考试总成绩=公共科目考试成绩×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30%+面试成绩×30%。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按公共科目考试成绩确定排名顺序。

六、关于体检、考察的组织实施

  体检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时间、地点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应聘人员。体检医院须安排在三级医院。体检标准除行业、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考察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会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着重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以及与招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等,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复审。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须对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情况,全面、客观、公正的作出考察结论。

  对体检、考察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空缺的名额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按归口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拟聘人员名单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七、关于考试成绩及拟聘用人员申报

  考试成绩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填报《陕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申报表》(附件二),按归口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能测试应聘人员成绩、进入面试应聘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进入体检和考察应聘人员名单、拟聘人员名单(递补人员须备注说明)等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归口报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公示,同时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部门网站及一定媒体或场所予以公布、公示。在审核确认前,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擅自安排或同意拟聘人员提前到事业单位工作。拟聘人员须通过审核确认后,事业单位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八、关于高层次人才、紧缺特殊专业人才招聘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以及紧缺特殊专业人才,须填写《陕西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高层次人才、紧缺特殊专业人才审核表》(附件三),并按归口报送具体招聘方案,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同意,按照公开招聘程序规定,可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