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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阅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15-05-28 13:59:37 | 人气:

借 阅 办 法

  为充分发挥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保护地质资料汇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机密和资料的安全,根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和个人可凭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在院资料室查阅、借阅、复制(复印、扫描、拍照)和摘录已公开的地质资料。

  地质资料的公开范围由院公告。

  涉及国家秘密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国家及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二、查阅、借阅、复制和摘录地质资料,资料利用人先到院资料室领取地质资料利用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到院资料室办理利用交接手续。

  三、借阅的地质资料应妥善保管,所借资料原则上仅限于本人在审批使用目的和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转借复制给他人,归还地质资料当面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丢失地质资料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按该地质资料有偿使用价值赔偿。

  四、查阅地质资料,只可在阅览室查阅,不得擅自带出。

  五、复制、摘录地质资料要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录。

  六、借阅、复制地质资料每次不超过5份。

  七、借阅地质资料应及时归还,以确保资料安全。

  八、凡在院资料室复制、摘录的有关资料不允许传播、转让或进行营利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九、凡在院资料室复制地质资料按耗材成本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