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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院总工程师宁奎斌一行赴阿里巴巴集团考察

      4月14日,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总工程师宁奎斌一行四人赴阿里巴巴集团考察交流。与会双方就数据智能时代互联网+在地质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并就地质大数据有关方面的合作达成初步意向,期待利用阿里巴巴的技术优势共同为陕西地质的转型发展升起一朵创新性的地质云。省地质资料信息中心主任邓巍与院技术管理处处长左文乾等一同考察。   宁奎斌介绍了我院基本情况和考察目的。阿里云事业部主要负责人介绍了集团阿里大数据发展历程与实践,以及与各产业合作情况,也就地质大数据平台建设进行了深入探索。   阿里飞天一部负责人表示,一是在大数据方面阿里走在世界前列,拥有全球最大的集群与自主研发的高性能服务器,基于ODPS多集群技术和多租户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数据隔离、分权管理,为数据开发利用提供完善的安全保障。二是阿里与陕西地区有着多项合作协议,包括军民融合与精准扶贫项目,有着很好的合作基础。三是阿里与地调院合作空间非常大,并且优势互补。此次虽然是阿里与地质行业的第一次合作,但有理由相信这次跨界将会产生很好的化学作用,使地质数据产生更大的价值。   宁奎斌认为,一是阿里的大数据发展之路对我院地质云建设

    院总工程师带队赴浙江地调院调研

      4月13日下午,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总工程师宁奎斌一行四人赴浙江地质调查院考察调研,与浙江省地质调查院龚日祥院长、朱朝晖副院长及相关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座谈。省地质资料信息中心主任邓巍与院技术管理处处长左文乾等一同调研。   座谈会上,院总工程师宁奎斌介绍了我院基本情况和调研目的。朱朝晖分别从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地质博物馆、地质资料馆等方面介绍了浙江地调院的基本情况。同时,双方就地质大数据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交流与探讨。   朱朝晖表示,陕西省地质调查院在全国地调系统有着较大的影响力,以院士工作站为核心,科研实力雄厚。浙江省地质调查院在土地污染详查、土地质量调查、农业地质成果转化应用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良好成效,希望通过双方互动交流,在地热勘查与旅游地质方面向我院取经学习。   宁奎斌指出,杭州是我国大数据中心之一,在该领域拥有着强大的技术力量与科研氛围。浙江省地调院在地质大数据建设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同时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等方面有着丰硕的成果和经验,是我们学习的方向。希望双方加强交流探讨,发挥各自优势,共谋发展。并诚挚邀请浙江省地质调查院
    • 人事信息

      人事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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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党群廉政

      党群廉政

      第18届“陕西青年五四奖章”省地调院推选结果揭晓

        为集中展示当代陕西青年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激励广大青年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谱写新时代陕西追赶超越发展新篇章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按照《共青团陕西省委 陕西省青年联合会关于开展第18届“陕西青年五四奖章”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陕团联发〔2018〕66号)要求,我院党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评选活动,经过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本着面向基层,统筹兼顾,公开、公平、公正的推荐评选原则,以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主要衡量依据,综合权衡被推荐评选对象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全院共评选出10名优秀候选人、2个优秀候选集体。最终经综合考虑,拟将“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汉中天坑群野外科考团队”集体和晁旭、任娟刚两名候选人确定为正式推荐对象,申报第18届“陕西青年五四奖章”。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汉中天坑群野外科考团队简介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汉中天坑群野外科考团队于2016年7月组建成立,由20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该团队是一个敢闯敢拼、勇于担当的基层科研集体,其中教授及教授级高级工程师3人、高级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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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 构筑信息安全防线

        为进一步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宣传工作,打造安全、和谐的网络信息生态环境,切实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9月信息中心根据省网信办和院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了系列活动。   一、悬挂宣传海报及横幅   在信息中心走廊悬挂“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横幅,走廊展板张贴网络安全系列宣传知识海报,选取了上网安全、计算机安全、专家解读、网络安全法等几个专题,对职工干部进行宣传教育。   二、组织干部职工观看大型新闻专题片《第五空间》   该专题片是由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上海市网信办的联合指导,上海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制作,分三集,分别是《透明的时代》,《隐秘的威胁》和《真实的较量》。   这是国内第一部聚焦网络安全的电视新闻专题片。全片大气恢弘,视野开阔,逻辑严密。既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生活场景切入;又层层推进,上升到全民提升安全意识、共同构筑网络空间安全的层面;充分体现了国家网络安全周“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的宣传主题。   三、参加网络安全大讲堂   参加院里举办的网络安全大讲堂,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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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院开展档案消防安全生产演练暨教育培训活动

          12月13日,我院组织院机关及直属单位档案管理人员20余人赴西安临潼消防教育基地开展档案消防安全生产演练暨教育培训活动。黄建军副院长出席演练活动。这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增强我院应对档案安全生产突发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进一步提高档案人员安全生产水平。   当天的活动分为火灾应急演练和安全生产急救知识培训两大部分。在国安消防知识科教站技术人员的讲解下学习火灾、地震、触电、溺水等逃生与自救知识,重点学习了初级火警的预防与扑救,各种灭火器及逃生面罩的使用方法。全体档案培训人员参加了现场灭火实战演练,准确掌握了灭火器的操作方法。同时,在西京医院专业医护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心脏复苏、伤口包扎、毒虫叮咬等多项野外现场急救处理方法。   通过开展培训演练活动,增加了对消防专业知识的了解,增强了档案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进一步提高了我院档案安全生产应急处理能力,为更好地做好地质档案工作,服务社会公众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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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确检索

    服 务 公 约

      一、全心全意为资料利用人做好服务工作。

      二、严格执行《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资料利用方面的规定。做到依法秉公办事,一视同仁,不徇私情。

      三、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料利用和出入手续。做到手续清、数量准,按时归位。保证资料不丢、不损、不乱。

      四、主动解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资料利用方面的规定和宣传《读者须知》,使资料利用人自觉遵守有关规定。

      五、礼貌待人,文明服务,虚心听取意见,改进工作,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

      六、坚守岗位,不聊天、不喧哗,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准进入资料室。搞好室内的卫生。

      七、搞好安全,注意防火。下班时切断电源,锁好库房,关好门窗。

      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档案馆简介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资料需求日益增长,收集、整理、开发已有的地质资料,意义十分重大。为提升省地调院档案工作水平,加强档案规范化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成果地质档案的价值,省地调院于 2015年8月建立院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院机关文书、声像、会计等各类型档案以及院、各直属单位形成的成果地质档案,组织和提供对档案资料的调阅、开发和利用,为省地调院各项工作服务。

      院档案馆设在省地质资料信息中心,现库房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设有独立的办公室、阅档室和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库容量基本满足了院档案工作近年来发展需要。

      院档案馆现有馆藏2200余卷(件),其中包括院机关自成立以来文书档案1500余件,地质资料档案500余卷,会计档案110余卷,奖牌、奖状等实物档案及其他资料36件。载体包括纸质、光盘等,内容较为丰富。近年来,应新形势下国家对档案工作的要求,院档案馆不断加大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购买并安装了专业的档案管理软件,并完成馆藏文书档案及实物档案的数字化以及元数据录入工作。共形成数字化档案1500余件,共计2.8万余页,均为双层PDF格式,做到了全文OCR文字识别。院档案馆的建设及服务为省地调院“三个一流”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读 者 须 知

      为了管好、用好馆藏地质资料,敬请资料利用人自觉遵守以下事项:

      一、资料利用人必须办好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复制、摘录资料。

      二、资料利用手续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三、请将随身携带的书包及其他物品妥善放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勿带易燃、易爆品。

      四、利用纸质地质资料,请当面点清;否则,出现差错或丢失,由资料利用人负责。请爱护资料,不得损坏、涂写或注记 。归还资料时,请将图纸按原样叠好,排好顺序,交工作人员当面点清。利用电子地质资料,由工作人员负责安排。

      五、查阅地质资料,只可在阅览室查阅,不得擅自带出。

      六、复制、摘录地质资料要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由本馆负责安排,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复制、摘录。

      七、请保持馆内安静与卫生,爱护公物。请勿在馆内从事与利用地质资料无关的活动。

      八、请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上述事项,如有违者,将视其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停止利用或通报所在单位建议处分。

      借 阅 利 用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全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院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借阅利用与工作有关的档案。

      二、借阅利用档案,利用人先到院档案馆领取档案利用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到院档案馆办理利用交接手续。

      三、借阅利用涉密档案的,利用人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四、利用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勾划、损毁,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性。

      五、查阅档案应在规定的阅览室,不得随意带出。

      六、复制档案要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七、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所借资料仅限本人在审批使用目的和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转借、复制给他人。

      八、档案借用期不得超过15天,确因工作需要延期归还时,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九、逾期不归、丢失和损毁资料档案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凡在本馆复制的有关资料不允许转让、咨询、出卖或进行营利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离退休和调离本院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退、调手续时,须在院档案馆办理档案清还手续。

      十二、院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十三、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汇 交 验 收 整 理

      一、地质调查项目在成果地质资料终审后90日内,各项目组应向档案馆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并向本单位资料室归档。

      二、按照要求需要向外汇交的项目,需报院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各项目组向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料管理单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来源单位汇交成果地质资料,并向档案馆归档。

      三、向外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汇交后如需修改,经汇交人修改符合接收单位要求后,需重新归档档案馆。

      四、归档、汇交成果地质资料纸介质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向外汇交成果地质资料数量按照具体要求办理。

      五、本馆负责接收人员自收到汇交的成果地质档案之日起15日内,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有关办法的规定,对汇交的成果地质档案进行验收。

      六、验收合格的,向汇交人出具汇交凭证;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修改,并限期重新汇交。

      七、成果地质档案汇交份数:纸质资料及电子文档各两份。

      八、汇交的成果地质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果报告应按照国家有关编制标准、要求编写;

      2、成果档案完整、齐全;

      3、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一致;

      九、经验收合格的成果地质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上账、填卡标注、录入上架等整理工作,确保在汇交之日起90日内提供利用。

    档 案 安 全 保 密 制 度

      一、档案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档案法》、《保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档案安全,严守档案秘密。

      二、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利用档案人员要树立安全保密观念,增强安全保密意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将馆藏档案或者借阅复制的档案用以转让和营利活动,更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本馆所藏档案。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借阅利用档案时,必须履行相应手续,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复制档案要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五、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对馆藏档案进行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及解密的报批工作。

      六、档案的销毁,要登记造册,经过严格的鉴定和审批手续后,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七、库房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八、本馆安全保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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