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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钻探岩矿心管理通则
来源: 信息中心 | 作者: | 时间:2015-05-13 15:34:21 | 人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032—92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岩矿心是地质勘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实物资料,是研究和评价地质矿产的重要依据。为妥善保护和保存岩矿心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地质勘查钻探岩矿心(含岩屑,下同)的现场管理、缩减处理、移交入库和库房管理。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地质勘查行业钻探岩矿心的全程管理。

  2 岩矿心的现场管理

  2.1 钻前准备

  2.1.1 平整机场时,机台要平出放置岩矿心的场地,并有防雨和遮阳设施。

  2.1.2 开钻前,机台(井队)应将钻孔(井)地质编录所需的各种物资,包括岩矿心装具和用于岩矿心编号的书写工具、材料等准备好,没有足够的岩心箱不得开钻。

  2.2 钻孔(井)取心

  2.2.1 采取岩矿心应严格按照岩心钻探操作规程和项目地质设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2.2.2 退取岩矿心,严禁吊打岩心管,避免岩矿心人为破碎或次序颠倒。对于松软岩矿心要尽量保持原状。

  2.3 岩矿心整理

  2.3.1 从岩心管取出的岩矿心应按其出筒的顺序摆放,随即进行清洗。岩屑要用清水漂洗,以露出岩石本色为准。不能水洗的岩矿心(盐类矿产和含油气岩心等)应揩去泥浆或除去泥皮。并清除假岩心和外来混杂物质。

  2.3.2 将清理好的岩矿心按由浅至深的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摆放在岩心箱(盒)内。

  岩屑以及中心取样(center sample recovery)钻孔样品应先进行干燥处理,一般可采用自然晾晒的干燥方法,必要时采用可控温或低温烘干,禁止高温烘烤。经干燥处理后的岩屑,应连同标签一并装入岩屑袋内。CSR样品晾干后先行缩分,作为地质副样的一份装袋保留。从微型旋流器收集的柱状样品需要时可作为岩性实物剖面保存。

  2.3.3 松散、破碎的岩矿心应按其所在位置分段装入袋内。易挥发、潮解和易于氧化的岩矿心要及时装入密闭容器保存。对油基泥浆取心和密闭取心井的油砂必须立即用无色玻璃纸或油纸包好用蜡密封,以便取得含油饱和度等有关资料。

  2.3.4 岩矿心丈量要准确。丈量时应尽量将各自然断块对接好,对于松散、破碎的岩心不得随意拉长或压缩,必要时可采用体积法换算其长度。

  2.3.5 所有岩矿心均需按回次(简次)统一编号。凡长度大于10cm的岩心(矿心为5 cm)直接在圆柱面上或横切面上编号;小于上述长度的岩矿心分段装袋后编号。

  2.3.6 编号时,用红(白)漆或油浸色笔写明回次号(左侧)、本回次岩心总块数(分母)和该块岩心的序号(分子),如图1所示。其右端应为靠近孔底(或钻头)的一端。袋装岩矿心只在袋上标记,袋内放入标签。

图1

  2.3.7 每个回次的岩矿心整理后应当即填写岩心牌(票),写明本回次取心数据,并置于本回次岩矿心的末端。岩心牌采用木牌,其外加套透明薄塑。岩心牌格式如图2所示。

岩 心 牌

 

孔(井) 回次

孔深 ~ m 进尺 m

岩心长 m 编号及块数

残留岩心 采取率%

年 月 日 记录员

 

  图2

  2.3.8 岩矿心编号标记和岩心牌填写必须书写工整,字迹清晰,数据准确。

  2.4 岩矿心的现场保管

  2.4.1 现场岩矿心均应装入岩心箱(盒)内,箱内岩矿心上下回次间应插放挡板(岩心牌),行与行之间应有岩心隔板隔开。岩心箱外侧标明矿区名称、孔号、箱号(以孔为单元按所装岩矿心自浅而深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起止回次号。若为岩屑或CSR样品还应标明孔深和袋数。

  2.4.2 现场岩矿心应摆放整齐,岩心箱垛高不得超过1.5 m,钻孔验收后岩矿心应及时入库保管。

  2.4.3 岩心箱(盒)必须质地坚固,便于搬运,规格符合附录A要求。

  2.4.4 地质编录时要检查岩矿心编号和摆放情况,其上下次序是否颠倒,连接是否合理,并复核岩矿心长度。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机(班)长提出,并及时纠正。

  2.4.5 地质编录后应将岩矿心放回原处。若需采集标本应在记录本上注记,并填写取心票放入箱内相应位置。

  2.4.6 凡因观察岩性或采样致使岩矿心断裂、编号破损的,应由当事人重新标记。

  2.4.7 对钻孔岩矿心采取化学分析样品时,除个别特殊矿种,均应采用劈分法或切割法。劈分的一半作为岩矿心副样留存。岩屑正样保存,重量不少于200g。若因实验测试需要,必须采取全部矿心或整段岩心柱时应在项目地质设计中加以明确。

  2.4.8 现场岩矿心由机台(井队)负责保管。除编录人员外,不允许其他人员在机台(井队)现场采样。

  3 岩矿心移交入库

  3.1 岩矿心入库

  3.1.1 终孔后,岩矿心经现场验收,由机台(井队)负责派人护送到矿区岩心房或岩心分库暂存。

  3.1.2 矿区勘查工作结束,岩矿心按规定缩减后,凡需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应移交岩心总库保管。

  3.1.3 若有条件时,各地质队应将各矿区需永久保存的岩矿心移送局级中心库或地区性岩心库。

  3.1.4 岩矿心转运途中应有专人负责。岩心箱应加盖保护,以防运输过程中岩心箱翻倒,造成岩矿心散乱、污损、丢失。

  3.1.5 岩矿心入库均需办理入库手续,填写入库验收单(附录D、F、G)。库管人员应对入库岩矿心进行认真检查,严格把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3.1.6 验收时应根据入库验收单对照实物资料逐箱核对,检验后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验收单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并存档备查。

  3.1.7 凡验收不合格的,库管人员不予签字,待差错消除后再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3.2 岩矿心移交

  3.2.1 矿区勘查工作结束,分队应将需要长期保存的岩矿心移交大队岩心库保管。

  3.2.2 勘探矿区的岩矿心,若矿山建设需要,可在勘探报告批准后,经双方协议和局级主管部门批准, 按有关规定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生产部门。

  3.2.3 岩矿心移交时需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应按岩矿心移交登记表(附录E)清点实物,核对无误后连同岩心箱(盒)一并移交,并在移交登记表签字盖章。岩矿心移交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接收单位保存,一份由移交单位存档备查,一份报主管部门备案。

  4 岩矿心的缩减与清除

  4.1 岩矿心缩减

  4.1.1 岩矿心缩减应遵循留存适度、处理慎重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4.1.2 缩减必须在做好现场管理的基础上对岩矿心实物资料进行了充分研究和利用之后。缩减工作一般在矿区工作的后期进行。

  4.1.3 缩减岩矿心应根据矿区的具体情况,有区别地、审慎地做出取舍。一般应视地质工作性质、阶段, 矿区地质研究程度和综合评价的深度以及是否做了系统的测井工作而定。矿区地质研究程度高的,综合评价工作做得好的,做过系统测井工作的,以及一般性矿种的岩矿心原则上可以较大量的缩减;反之,则应多留或暂不缩减。

  4.1.4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适当增加留存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032—92地质勘查钻探岩矿心管理通则附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