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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成果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信息中心 | 作者: | 时间:2015-05-13 16:03:30 | 人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质资料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地质资料,更好地履行地质调查项目支持社会服务的职责,根据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地质调查院(以下简称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质资料的归档、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地质资料,是指院及直属的陕西省地质调查中心、陕西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和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

  (二)本办法所称的成果地质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是指院及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所形成并经终审的成果报告、附件、附表、附图、计算机软件及源代码、数据库系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数据资料。

  (三)本办法主要规范成果资料的管理工作。原始及实物地质资料由地质调查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条 院负责成果资料归档、汇交、保管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要求;组织开展地质资料管理业务培训。

  第四条 陕西省地质资料信息中心为院成果资料管理单位(以下称院资料室),负责全院成果资料归档、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的管理;直属单位资料室是本单位成果资料归档、汇交、保管和利用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各项目组是所承担地质调查项目成果资料归档的具体实施责任人。

  第五条 院资料室、直属单位资料室及各项目组的职责分工。

  (一)院资料室承担全院成果资料的接收、验收、归档、汇交、保管及利用等工作,并经院批准后开展社会化服务;承担成果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承担直属单位资料室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直属单位资料室承担本单位成果资料的归档、汇交、保管、利用及相关信息的统计等工作,在单位内部提供服务。

  (三)各项目组承担本项目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章 成果资料的归档与汇交

  第六条 院及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所有地质调查项目均应归档、汇交成果资料。因故终止项目应归档、汇交阶段成果资料或工作总结报告。工作周期比较长、阶段性成果已经通过评审验收的项目应归档、汇交阶段性成果资料。

  (一)归档:各项目组向本单位料室备案形成资料;直属单位资料室向院资料室备案向外汇交成果资料;院资料室将修改后的成果资料备案至直属单位资料室。

  (二)汇交:直属单位资料室按照本办法向院资料室或项目来源单位汇交资料;院资料室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及《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料管理单位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资料。

  第七条 成果资料归档、汇交流程。

  (一)院及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在成果终审后90日内,各项目组均应向本单位资料室归档成果资料,由单位资料室向院资料室汇交。

  (二)以院名义承担的地质调查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由具体实施单位资料室将审查后的成果资料上报稿(文档、附表、附图等)交院资料室,由院资料室负责后期制作,资料终审后,由院负责汇交,同时归档实施单位资料室。

  (三)以直属单位名义承担的本省地质调查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由直属单位资料室负责成果资料的制作、归档并向院资料室汇交。

  (四)按照要求需要向外汇交的项目,需报院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需要向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料管理单位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的项目,由院资料室代表院统一汇交;需要向项目来源单位汇交的项目,由直属单位资料室汇交并向院资料室归档。

  (五)向外汇交成果资料汇交后如需修改,经汇交人修改符合接收单位要求后,由院资料室汇交的成果资料需重新归档实施单位资料室,由直属单位资料室汇交的成果资料需重新归档院资料室。

  第八条 归档成果资料纸介质及电子文档各一份。汇交成果资料纸介质及电子文档各两份。向外汇交成果资料数量按照具体要求办理。

  第九条 成果资料归档、汇交质量要求。

  (一)按照国家有关报告编制标准、要求编写;制印清晰,着墨牢固;规格、格式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区调资料执行国家区调报告编写、出版印刷要求,其它资料参照《固体矿产勘查报告格式规定》等地质矿产行业标准执行。

  (二)成果资料完整、齐全。

  (三)归档、汇交的成果资料应附有报告审查、评审意见书、项目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

  (四)电子文档的资料内容与相应的纸质资料内容一致。

  (五)电子文档制作格式符合国土资源部《成果地质资料电子文件汇交格式标准要求》(国土资发[2006]210号)。

  第十条 院资料室自收到需要汇交的成果资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汇交资料是否合格的决定。验收合格的,向成果资料汇交单位出具成果资料汇交证明;验收不合格的,退回汇交人补充或修改,并限期重交。

  第十一条 院资料室收到符合要求的成果资料,于90日内负责完成向中国地质调查局资料管理单位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工作。

  第十二条 确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汇交成果资料的,应在汇交期限届满之日前30日内向院资料室提出延期汇交申请。院资料室应在收到延期汇交申请之日出具相应回执,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报院,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或著作权的成果资料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组在归档成果资料时提出保护申请。

  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直属单位资料室在归档、汇交时应根据《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等有关保密规定对归档、汇交的每件成果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院资料室报院进行密级确定审核。

  第十五条 院资料室及直属单位资料室应对归档、汇交的成果资料按照规范性的要求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建账和必要的加工整理,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入库;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应按件进行密级标注,并在装具上做密级标注。

  第十六条 院资料室每季度开始15日内向院上报上季度成果资料汇交情况。

  第三章 成果资料的保管

  第十七条 院资料室及直属单位资料室应建立统一完善的成果资料接收、整理、保管和保密等制度,配备安全防护保管成果资料的必要设施,库房设施要符合国家档案局《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配备专职专业技术人员,保障成果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八条 院资料室及直属单位资料室对入库后的成果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纸介质资料和电子文档(光盘、磁带或硬盘)进行保管,电子文档应转入数据库进行备份。

  第十九条 院资料室及直属单位资料室对成果资料保管的安全负责。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盗、防火、防潮、防虫和电子文档的防磁化及防病毒等工作,对电子文档数据库每年备份一次,确保成果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院保密规定保管。

  第二十一条 院资料室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院报送上年度成果资料管理工作年报。

  年报内容应当包括成果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情况,馆藏成果资料情况以及成果资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第四章 成果资料的利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果资料的利用,是指对成果资料的查阅、借阅、复制和摘录。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可凭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在院资料室利用已公开的成果资料。

  成果资料的公开范围由院公告。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应当按照国家及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院资料室应建立成果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环境,定期发布新资料目录,每月对目录数据进行更新维护;编制成果资料目录,提供检索工具,编制查阅使用指南等参考资料;设置纸质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提供复制和其他服务。

  第二十五条 利用成果资料,资料利用人先到院资料室领取成果资料利用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到院资料室办理利用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利用成果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涂改,不得私自转借复制给他人,交还资料时当面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利用成果资料,院资料室提供成果资料复制等基本服务,可根据成本收取工本费。提供成果资料加工、处理服务时,服务费用由提供、利用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完成成果资料归档与汇交的,由院资料室提出警告、限期汇交;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交的,上报至院处理。

  第二十九条 伪造成果资料或者在归档、汇交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院资料室没收、销毁成果资料,由院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预期不改的,按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院资料室及直属单位资料室由于管理不当,造成涉密资料泄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造成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直至主管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成果资料丢失、泄密、私下外传者,按院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院资料室若违反规定,封锁成果资料、限制他人利用公开成果资料,不按照规定管理成果资料,造成成果资料损毁、散失,则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三条 院资料室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成果资料的,依照保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