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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成果地质资料借阅暂行办法
来源: 信息中心 | 作者: | 时间:2015-05-13 16:20:54 | 人气:

  为加强成果地质资料管理,更好地向全院及社会大众提供服务,根据国家地质资料管理有关规定及《陕西省地质调查院成果地质资料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单位和个人可凭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在院资料室查阅、借阅、复制(复印、扫描、拍照)和摘录已公开的成果地质资料(以下简称成果资料)。

  成果资料的公开范围由院公告。

  第二条 院资料室应建立成果资料信息服务网络环境,定期发布新资料目录,每月对目录数据进行更新维护;编制成果资料目录,提供检索工具,编制使用指南等参考资料;设置纸质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提供复制和其他服务。

  第三条 查阅、借阅、复制和摘录成果资料,资料利用人员先到院资料室领取成果地质资料利用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到院资料室办理利用交接手续。

  第四条 院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查阅成果资料,由资料查阅人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到院资料室办理查阅手续。

  院机关各处室工作人员借阅、复制、摘录成果资料,由资料利用人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分管资料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到院资料室办理利用手续。

  第五条 院直属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成果资料,须要提供有效证件,由资料查阅人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到院资料室办理查阅手续。

  院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借阅、复制、摘录成果资料须要提供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由资料利用人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单位领导签字、业务处室审核、分管资料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到院资料室办理利用手续。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利用成果资料须要提供有效证件,由资料利用人填写审批表,经业务处室审核、分管资料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后,到院资料室办理利用手续。

  第七条 外单位和个人利用成果资料,须要提供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由资料利用人填写审批表,经业务处室审核、分管资料工作的院领导及院长审批后,到院资料室办理利用手续。

  第八条 用于项目的借阅成果资料最迟于项目结束后15日内(以审查意见书日期为准)归还,无正当理由在项目结束后不允许办理续借;用于项目以外用途借阅的,应在审批表上注明归还日期,需续借时应到院资料室重新办理借阅手续。逾期不归还者,院资料室予以通报;仍不归还者,上报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借阅的成果资料要妥善保管,所借资料原则上仅限于本人在审批使用目的和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转借复制给他人,归还成果资料当面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丢失成果资料要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并按该成果资料有偿使用价值赔偿。

  第十条 节假日或因事外出,应及时将所借成果资料归还,以确保资料安全。

  第十一条 离退休和调离本院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退、调手续时,须在院资料室办理成果资料清还手续。

  第十二条 查阅成果资料者,只可在阅览室查阅,不得擅自带出。

  第十三条 复制、摘录成果资料要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复制、摘录。

  第十四条 借阅、复制成果资料每次不超过5份。

  第十五条 资料利用人要爱护成果资料,严禁涂划,损坏要赔偿。所用资料按要求逐项登记,交还资料时当面清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凡在院资料室复制成果资料按耗材成本收费。

  第十七条 凡在院资料室复制、摘录的有关资料不允许传播、转让或进行营利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关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资料应当按照国家及院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院资料室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资料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院机关成果地质资料查阅审批表.doc
附件2--院机关成果地质资料利用审批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