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 阅 利 用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全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院职工因工作需要可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借阅利用与工作有关的档案。
二、借阅利用档案,利用人先到院档案馆领取档案利用审批表,填写相关内容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到院档案馆办理利用交接手续。
三、借阅利用涉密档案的,利用人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
四、利用人应爱护档案,不得涂改、勾划、损毁,确保档案的完整和真实性。
五、查阅档案应在规定的阅览室,不得随意带出。
六、复制档案要履行审批和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七、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所借资料仅限本人在审批使用目的和范围内使用,不得私自转借、复制给他人。
八、档案借用期不得超过15天,确因工作需要延期归还时,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九、逾期不归、丢失和损毁资料档案者,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十、凡在本馆复制的有关资料不允许转让、咨询、出卖或进行营利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关责任。
十一、离退休和调离本院的工作人员,在办理退、调手续时,须在院档案馆办理档案清还手续。
十二、院档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十三、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